警長掌摑受查人囚3月不服上訴 被駁回須立即服刑

【on.cc東網專訊】一名警長向一名任職保險代理的「警二代」調查期間遇激烈反抗,將對方制服帶上警車後,用粗口辱罵他兼掌摑他三下。該警長去年7月經審訊後於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3個月。他在去年11月向高院原訟庭上訴申請推翻定罪,法官押後至今天(28日)判決,指案發經過完全被錄影錄音,警長掌摑事主證據確鑿,因此駁回上訴。

47歲上訴人黃明偉,被控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警察車輛「AM 7411」內襲擊李文瀚。他被定罪後一直獲准保釋,今日被駁回上訴後須立刻開始服刑。

對於上訴人投訴原審裁判官既然認為事主上警車前的證供不盡不實,便不應接納他在上警車後的說詞,而該部份證供亦與其書面供詞有重大分歧。法官在判詞就指出,原審已在裁決書中對事主的證供作詳細分析處理,並無犯錯。

法官續指,本案特別之處是案發過程完全被錄影錄音,根本無任何爭拗餘地,原審是在觀看影片後,不接納上訴人指他只是「撥低」事主的手的說法。上訴人雖表示他相信自己是使用合理武力,惟當時事主雙手已被反鎖在後,在警車內被數名警察包圍,根本無力還手,在此情況下,法庭是有理由不接納上訴人是使用合理武力的說法,其判斷亦非錯誤。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