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指拒借選舉場地罰款過輕 政府:重新檢視條文

【Now新聞台】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修改選舉制度草案,有議員要求清晰界定煽惑投白票的意圖,擔心會矯枉過正;亦有議員指,拒絕借出選舉場地的處所只會罰款一萬元是過輕,政府指會重新檢視條文。

選舉制度修訂草案禁止煽惑他人投白票,有議員要求清晰界定煽惑意圖。

立法會議員(新界西)鄭松泰:「那個人投完票後穿白色衣服,甚至舉一個手勢,當然就會犯27A。我覺得會有不少無辜市民,突然墮入法網也不知道。」

立法會議員(九龍東)謝偉俊:「不投票的原因太多,那天天氣太熱、那天天氣太凍。根據現時的27A,我叫人不投票已是牴觸,因為我煽惑別人不投票,不論我的理由多充分。這未必是人大常委解釋,希望的趕盡殺絕,用邵善波的說法,即過猶不及。」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這個罪行的條文不要求控方另外去證明,如謝議員建議,一個特定的意圖,例如是破壞選舉。」

政府又加入新條文,政府資助機構,例如學校、社福機構等必須借出場地作投票或點票站。

立法會議員(新界西)麥美娟:「應該由教育局通知所有學校預留選舉投票那幾天,不論選委會或立法會選舉,那幾天不要辦學校開放日。」

立法會議員(飲食界)張宇人:「我覺得當局應該考慮將一萬元罰款提高。」

政制及内地事務局常任秘書張鄧忍光:「我們需要再檢討我們現在28A那一組的條文,包括6(a)的罰款,以至(b)的執行方法及程序,我們會一併重新檢視。」

他又指,學校有合理理由抗辯就不會作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