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稿》從憲法角度看學生家長在中小學校性平教育的參與地位

「利害關係人說」vs「專業人士說」

時下關於學生家長在中小學校性平教育參與的地位,存有兩說,分別為「利害關係人」說及「專業人士」說。前者謂家長對子女有法律上的扶養、監護義務,故應賦予家長參與的地位。後說則散見教育行政主事階層,學生家長不具專業素養,當然不許參與制定。按這等人的說法,性平教育之建構是教育行政機構與其自聘專家的事,頂多只受議會之立法監督。

憲法怎麼說?

然而,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此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章對人民地位唯一「權利」、「義務」並行的設計,其中蘊藏立憲者深邃的價值決定。

國民教育兼具基本權利與義務

首先,人民受國民教育是「權利」,對抗國家公權力之不法侵凌,肯定人民、尤其是中小學生的受教的權利地位。再者,受國民教育是「義務」,是要求人民不得拒絕國民教育之受領。但實情是,受國民教育者正值嗷嗷待哺,無以自立之未成年時期,事實上不具能拒絕國民教育能力。未成年人倘若有所謂拒絕受領國民教育的情事,一定是有來自外力的因素,所以憲法二十一條的義務面絕不可能以做為基本權利主體(Grundrechtsträger)之未成年人為首要的規範對象。

父母國民教育的義務擔待者

憲法第二十一條國民教育之「課與義務」,其首要的規範對象應是未成年人 的「社會連帶關係人」,要求所有與未成年立於社會連帶關係的人群,對國民教育之受領,不得攔阻或干擾,應主動、積極地協助。而在此一與未成年人有社會連帶關係的諸般人群中,義務強度最高的當屬其父母,人倫之至大,本以天合。

德國憲法主張父母積極任事

孩子也最需要父母的保護與協助,此道理天經地義,昭昭自明,各國咸同。例如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的第一句即宣示:「撫養與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權利,亦為至高之義務。」(Pflege und Erziehung der Kinder sind das natürliche Recht der Eltern und die zuvörderst ihnen obliegende Pflicht.),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並因父母親權之權利與義務之不可剝離,而肯認父母親權為父母責任(Elternverantwortung)(VerfG24,119, 143),可見一斑。

兒童福祉先於父母自我實現

由於憲法第二十一條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義務連結(Pflichtbindung des Grundrechts)之特殊建構,所以父母在行使親權時,須置自我實現(Selbstverwirklichung)於兒童福祉(Kindeswohl)之下位,從而父母不僅須捨棄任何可能干擾或攔阻其子女受教機會的作為,還須其他有協力職責之人群或團體,包括監督學校教育的政府公權力(憲法一六二條),爭取最完善內涵的國民教育。

有別於父母責任,國家機關對兒童的保護與協助只限於防止最糟的情況發生,而不保證孩子得到最好的。

雙重地位家長及兒童基本權利守護者

因為父母親權是帶有成全子女之利他權利(ein fremdnützliches Recht),既然必需利他,就不容允父母諸如忽視、放任等損害行為, 而是要求父母的積極任事,以濟其子女無實際能力上的缺憾。既然憲法課以父母積極任事之義務,就允許父母有基本權利主體之積極資格。

綜上論旨,父母在子女的接受國民教育的基本權利之相關事項上,享有雙重的基本權利主體之資格;因此父母參與、定奪中小學「性平教育」資格乃是憲法賦予,神聖不可侵犯的固有權利,不是任何國家官員,或是什麼專家的恩准 。正因為是基本權利,所以就不能以權利主體的外在條件,包括所謂的「聖賢、才智、平庸、愚賤」予以區別對待,甚至排除。

現今的被討論的「利害關係人」說,顯然有不及、不足之處;第二,「專業人士」說認為父母沒有專業知識,質疑父母參與的合目的性,則根本否定父母在此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主體地位,更是大謬不然,充滿著教育當局自恃專業的官僚傲氣。

全國家長 草根護權

中小學生的性教育涉及家長對子女的教養權,也涉及子女的國教權,但台灣長年以來,卻是任由教育當局專斷自為。

去年起,全國家長不滿教育當局以性平教育為名,灌輸學生性別光譜、多元性別等高度意識形態化的偏差思維,群起爭鳴;因此全國各地家長站出來捍衛自己孩子的受教權,並且自本月底開始,舉辦四場座談會,分別在高雄、花蓮、台中及台北舉行,主張全國家長共審學校性平教材。

維權護犢,情詞剴切,正聽明倫,一肩雙挑,這樣的草根民主,歷年罕見,實為我國民權憲政史上的一大盛事 ,令人敬佩。

(成世光/德國科隆大學法學碩士 旅德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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