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六年欠繳印花稅 業主被追720萬罰款

被告在一三年以四百三十六萬元,購入涉事北角健威花園單位。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為壓抑樓價和「炒風」,一二年推出「辣招」,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徵收樓價百分之十五的買家印花稅。有任職藥劑師的女買家於一三年以四百三十六萬港元購入北角一個私樓單位後,近六年來都無繳交買家印花稅,被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追討未交印花稅連同十倍罰款,合共約七百二十萬元,比起當初買樓價還高。有執業律師強調,買家有責任遵守法例,買樓時繳清稅項,律師亦應確保買家繳足印花稅。 被告為註冊藥劑師王浠萓(前稱王家欣),入稟狀指她至少持有北角健威花園、跑馬地樂陶苑與半山景雅花園共三個物業。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持有兩家公司,分別為亞洲家庭醫學中心有限公司,及卓萃醫務中心有限公司。翻查網上資料,卓萃醫務中心在觀塘、將軍澳等地均設有門診服務。 入稟狀指,被告在一三年一月十七日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下稱買賣合約),以四百三十六萬元購入涉事北角健威花園單位。由於包含買家印花稅的《印花稅(修訂)條例》於一四年二月底刊憲,較本案交易成立日期遲,故被告需於條例刊憲後三十日內,即一四年三月底前繳交買家印花稅。 買賣合約交付印花稅署署長加蓋印花時,被告未有作法定聲明,確認自己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和被告是替自己購買物業;她亦無向印花稅署作任何豁免繳稅的申請。署方假定被告不符合豁免買家印花稅的資格,故需繳交六十五萬四千元印花稅,惟被告未有在限期前交稅。印花稅署署長雖於前年二月至去年十二月,三度要求被告繳稅,但被告既無繳稅,也無申請補作法定聲明或豁免。 執業律師伍家賢指,政府有法定權力向未繳交印花稅的買家追討罰款,雖無規定在甚麼時限內政府須採取行動,但在普通人角度而言,政府在本案的反應讓人感覺遲延。他以村屋僭建比喻指,即使政府無執法,不等於市民可以犯法:「稅局唔追住,唔等於佢(買家)唔使交(稅);政府唔做,唔等於唔使畀,係政府慢啫!」 伍續指,若買家透過律師樓買樓,律師有責任確保買家繳足印花稅,包括幫助客戶申請作法定聲明。非本地買家若不繳稅,是否可逃之夭夭?伍認為現時買家「有好多重關卡要過先可以成交」,加上條例有既定罰則,他不認為現行法例有漏洞。 買家印花稅「辣招」自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實施,若住宅買賣的單位列於《印花稅條例》附表一上,除非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時持有買入單位的所有權和受益權,否則買家需支付相等於交易價百分之十五的印花稅。買家若要申請豁免,必須作法定聲明確認在相關協議日,買家符合上述豁免條件。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二一八——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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