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建屋獲批後變官地 男子告地政總署署長

男子何瑞明稱其家族於1905年就大埔企嶺下老圍一個逾500平方米的地段獲政府批出官契,他於09年購入一個相連地段,同年向地政署申請在該處建屋。為達到署方要求,他於11年再購入另一個相連地段,申請於13年12月獲批。惟署方直至去年4月去信通知何,指他新購的兩個地段及一個毗鄰地段,屬於沒有出租的政府土地,拒絕他在該處建屋。何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地政總署署長,要求法庭頒令指明該3個地段非政府土地,而是屬於他擁有,及要求署方履行協議批准建屋。 原告在入稟狀指,該3個地段均包括在1905年的官契內,即屬何氏所有。而且在過去至少60年,政府從沒以任何形式干擾該處,何氏一直在該處種植。何又指署方在13年批准申請及於之前就申請提出建議時,均從未指出該處是政府土地。 法庭記者:廖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