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舞遭嘲笑動武 「劉馬車」打鬥罪成罰$3000

劉馬車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言行出位的著名網民「劉馬車」原名劉駿軒,年初在天水圍銀座廣場跳舞時,遭醉酒男途人嘲笑,雙方初則口角繼而動武,二人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陳姓男途人獲准簽保守行為了事。劉則否認控罪,案件今在屯門法院裁決。審訊時雙方互指對方騎在自己身上,但裁判官葉啓亮考慮所有證供指出當時的確是劉馬車騎著男途人施襲,而當時他亦無自衛必要,裁定罪成,判罰款3000元。 葉官裁決指,男途人陳耀東事發時能認出被告,能在庭上講述案發經過,對於沒有有印象之事會承認不記得,屬誠實可靠之證人。葉官認為陳非如辯方大律師所言,不能肯定自己屬施襲者或是被襲者。 而陳及劉作供時均指打鬥時被人騎著暴打,然而陳額頭受傷,若然他位於上方拳打劉,劉位於下位不可能咬至陳額頭流血。而劉供稱,陳對其面部揮拳30至40秒,若然屬實,劉亦不能亦不必貼近對方面部,再咬其額頭。葉官裁定當時劉的確騎在陳的上方,是佔有優勢者。 劉聲稱被打頭部,惟其傷勢與證供並不吻合。劉又指陳到洗手間洗傷口後,再度被激發怒意,被友人制止後停手,但葉官不理解何以最初友人未能制止陳,第二次怒氣更盛時卻可被拉走。劉更指對方辱罵自己「跳舞跳得咁X,唔好留喺度獻世啦,返屋企啦!」、「你做得Youtuber,拍片放得上網就預咗畀人X」,葉官認為被告作供有誇大之嫌,並不可信。 而劉又指陳當時手持酒樽,爛醉如泥搖搖晃晃地走向被告,他感到生命受到威脅而出手,僅屬自衛。葉官引述證供,事發時酒樽已被人取走,陳並無用樽攻擊劉,沒有合法的自衛性。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過去有3項不類同案底,但不過是「網上亂噏野」。再者,本案是出於男途人挑釁在先而導致,被告亦有傷在身,希望可以判以罰款方式處理。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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