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結案:警9.28封添美道、放催淚彈、佔領期間不作為 有份促成雨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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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十六天:2018年12月12日(周三)】

2014年雨傘運動9人被控公眾妨擾,首被告戴耀廷周三親自作出結案陳詞。這天早上的法庭內外座無虛席,庭內家屬席、公眾席滿座,庭外旁聽者上百人。開庭後,法官陳仲衡邀請戴耀廷到律師桌前陳詞,戴堅持留在被告欄內。於是,身穿藍色西裝褸、白色襯衫的他隔著玻璃窗、手拿著結案陳詞文本,以英文讀出自己所寫的一字一句(這裡閱讀英文全文)。 

其後,代表陳健民及朱耀明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亦讀出結案陳詞。麥高義指雨傘運動與原定的佔領中環已經不同,三子無可能在2013年計劃佔領中環時預料到:警方會封鎖添美道釀成被反包圍的局面、警方施放87枚催淚彈促使更多人參與佔領、警方的不作為令佔領持續近80天。 

「佔中九子案」審訊每日報道結集

戴耀廷陳詞後久久未能平伏心情。莊曉彤攝
戴耀廷陳詞後久久未能平伏心情。莊曉彤攝

早上9時30分開庭,戴耀廷雄渾的聲線在法庭迴盪。他以英語讀出結案陳詞(這裡閱讀中譯本全文)時,法官時而挨身向前聆聽。他首先確立,這是一宗公民抗命的案子,公民抗命的目的並不是要妨擾公眾,而是要喚起公眾關注社會的不公義,並贏取人們認同社會運動的目標。他和陳健民及朱耀明三子計劃及希望達到的佔領程度是合乎比例的,並且相信所造成的阻礙是合理的。當他在 2014 年 9 月 28 日凌晨宣布提前佔領中環的時候,他們的意圖只是叫人來到示威區域。

戴耀廷進一步指出,控方不恰當地以公眾妨擾罪,以及串謀及煽惑人煽惑為罪名起訴。若檢控官的不是那麼過度和不合理,起訴的罪名是恰當的,他們不會抗辯。由於控方的不合理,他們提出抗辯不應被視為拒絕接受法律的懲處。

戴耀廷大約花了40分鐘陳詞,當他讀出最後一句:「若這苦杯是不能挪開,我會無悔地飲下。」庭內掌聲雷動,但只幾秒鐘後保安員就站起示意停止鼓掌。不一會兒庭內回歸寧靜,忽又傳來較遠處的掌聲,原來恰巧這時有人打開法庭門口,庭外旁聽者的掌聲未止,傳入庭內眾人耳中。

小休期間,身處公眾席的李柱銘與戴耀廷擁抱。李之後笑說:「我本來都想拍,但知法庭內唔可以拍掌,點知佢哋就拍晒。」到了下午1時許,戴耀廷表示內心仍然很激動,心情未平伏。

戴耀廷宣布佔中啟動一刻。《蘋果日報》照片
戴耀廷宣布佔中啟動一刻。《蘋果日報》照片

「佔中三子」被控的第一項控罪是「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罪行詳情指:「於2013年3月左右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透過中環公眾地方及道路或中環鄰近公眾地方及道路的非法阻礙而對公眾造成妨擾。」麥高義指控方嘗試將「中環鄰近公眾地方及道路」擴展至夏慤道及添美道一帶,這是自相矛盾及不能容許的。

麥高義陳詞關於「串謀」的法律概念。他指出於2014年9月28日凌晨1時38分由戴耀廷宣布啟動的佔中,與「佔中三子」自2013年開始推動的佔中不一樣。但承認即使運動已經不一樣,仍然有可能造成某個必然會引致公眾妨擾的局面。麥在這裡提到,如果警方在2014年9月28日容許示威者進入添美道,亦會影響到事件最後是否演變成公眾妨擾。而警方施放催淚彈促使更多人參與佔領,也是三子於2013年無法計算得到的。 

麥高義又指,控方無法證實「佔中三子」當中,有人知道某個情況會必然導致公眾妨擾,這裡所指的「情況」是:警方封鎖添美道,令到大量示威者聚集在附近。麥認為,控方必須證明「佔中三子」在達成協議的時候,已經有意或知悉計劃進行後,佔領會達到這個規模,而且必然會造成公眾妨擾,「明顯地控方無法做到。」

代表陳健民及朱耀明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本周三起不再代表戴耀廷。莊曉彤攝
代表陳健民及朱耀明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本周三起不再代表戴耀廷。莊曉彤攝

麥高義又表示協議不等同串謀,串謀是指協定進行非法行為,或者透過非法渠道達成合法行為。麥高義陳詞中指第一項控罪包括的計劃是:在2013年提出、政府有「一年通知期」、運動最多進行5日、包括兩日公眾假期及周末、儘管有3000人簽署了意向書,但「佔中三子」不知道有幾少人會參與。

麥高義形容:「所以,第一項控罪是關於一個協議,而協定所做的那件事從來沒有發生過。」麥又引用控方結案陳詞援引的楊美雲案,指控方藉案例指出應考慮造成阻礙的合理性,這是從根本上倒轉了舉證責任。辯方認為,應該考慮的是造成阻礙的「不合理性」。辯方又指,控方案情錯誤地假設只要有阻礙就是公眾妨擾,但不合理地及阻礙地(unreasonable and disruptive) 使用公路,與公眾妨擾之間有很遠距離。

辯方指控方無意將施放催淚的畫面呈堂。資料圖片
辯方指控方無意將施放催淚的畫面呈堂。資料圖片

辯方指,根據Rimmington test,控告串謀犯公眾妨擾罪,必須證明被告知悉或應該知悉行動的後果,因為他有足夠的認知。應用在本案,就是指「佔中三子」當時是否知悉有幾多人來參與運動、這些人會逗留抑或離開等等。

麥高義陳詞中形容,警方作為有權控制公共街道及地方的人,竟然在近80天的佔領裡面沒有採取行動拘捕任何人,這是無法預料的。佔領時間近80天,是由參與集會的每個人,以及公開容忍、不作為的警方,共同導致的結果。「佔中三子」原定的計劃只會佔領幾天,預計由2014年10月1日至5日;三子不應該為其他自發留守的參與者負法律責任。

陳詞又指,三子深切承諾爭取普選,他們真誠地愛香港,所以有篩選的選舉是令他們憎惡的,這令他們見到民主的路途將要終結。

(左起)「佔中三子」朱耀明、戴耀廷、陳健民。資料圖片
(左起)「佔中三子」朱耀明、戴耀廷、陳健民。資料圖片

辯方陳詞亦有論及「公眾妨擾犯罪意圖」。根據Rimminton案,公路上的非法阻礙,必須是指事件的「即時結果」。如果由沒有受煽惑者、自發的、個人行為釀成的結果,就不能歸咎於煽惑。辯方陳詞又指,今年一宗R v Stockli案印證了Rimminton案當中提及:當可以控以更輕的罪名,就不應控以公眾妨擾。辯方認為本案控以公眾妨擾是不適當的。

在講述呈堂證據的時候,麥高義提到,控方案情不真實,包括控方在開案陳詞中不曾提到警方施放87枚催淚彈、無意將施放催淚彈的畫面呈堂。麥高義又指,控方刻意忽視現代群眾抗爭是自發的、由社交媒體(例如Facebook、即時新聞)推動的。

麥高義並指出,控方的整個案情建構,是倚仗呈堂的2014年9月27日及28日的影片,但這些片段中只有一段來自有線電視,就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正式宣布」佔中啟動,其餘片段均為警方的錄影。換句話說,控方沒有提出證據指出現場以外的群眾,可以得悉警方片段中所說的東西。

【案件編號:DCCC 4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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