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撰文 稱日落條款處理修例不可行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報章撰文,回應社會對逃犯條例修訂的關注。他提及民主派議員提出以有時效的「日落條款」方式修例,與台灣就港人涉嫌在台灣殺人案進行單次移交,他認為不可行。他指,現有條文規定,如要進行個案移交,需要刊憲以及在立法會討論,在立法會公開審議會驚動逃犯,有可能潛逃,而且在審議期內,當局不能採取行動,政府無權阻止逃犯離開香港。 李家超說,日落條款方式處理修例須每次重複現時的審議及立法程序,對拘捕行動造成很大影響及延誤,不符合移交逃犯必須要迅速及保密的條件,從最近有關法案委員會用了2個小時仍未能選出主席,可以體會每次展開法律程序只處理單一個案,是不切實際。 他又指出,現時逃犯條例有地理限制,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及台灣,回歸前政府已將條例本地化,令香港在回歸後有法例與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當時亦說明,回歸後就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很可能另立新例,因此地理限制存在至今,並非刻意不同意與內地設立移交逃犯的安排。 他說,修例主要是針對嚴重罪行,涉及移交的罪類已嚴格訂明,當中與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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