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運輸工人向葵涌警署擲汽油彈判囚46個月

18歲運輸工人向葵涌警署擲汽油彈判囚46個月

【Now新聞台】一名18歲男子承認向葵涌警署投擲汽油彈,區域法院法官認為有需要向社會,傳達罪行嚴重性,判被告入獄3年10個月。

18歲被告陳俊輝報稱任職運輸工人及樂器導師,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

案情指被告今年1月29日,向葵涌警署近停車場出入口投擲汽油彈。他承認一項企圖縱火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小學及初中成績優異,音樂造詣良好,對犯案深感後悔,形容被告思想簡單易受影響,事發時社會正值多事,他沒有足夠經驗處理相關情緒而衝動犯案,但他沒有合理化這個行為,有及早認罪;被告犯案時只有17歲,案件屬於不幸,希望法庭給予改過機會。

法官胡雅文強調,年紀並非量刑重要考慮,縱火屬嚴重罪行;被告在網上自學製作汽油彈,並租用工廈單位儲存,是有預謀犯案,不認同是一時衝動,而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警署外有途人經過,曾經出現火堆爆炸,被告罔顧甚至可能無視途人安全,沒有造成傷亡只是幸運。

法官指,法庭有責任向社會傳達阻嚇訊息,防止同類事件,被告認罪是案件唯一減刑因素,扣減三分一刑期後,法官認為部分刑期需要分期執行,被告共判囚3年10個月,相信量刑能反映罪行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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