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5年2警員被法庭質疑證供可靠性 受紀律處分

李家超指,政府或司法機構並沒有備存過去5年被法庭認為不是誠實可靠證人的警務人員的數字。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指,據報,近日有裁判官在審理一宗襲警案時表示,作證的警務人員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譚文豪關注警務人員被法庭認定為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的數目及會否受紀律處分。保安局,過去5年有2名警員因被法庭質疑證供可信度,受紀律處分,包括發出輕微違紀行為報告以及受譴責,沒有警員因干犯 《刑事罪行條例》的「宣誓下作假證供」而被檢控。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書面答覆指,政府或司法機構並沒有備存過去5年被法庭認為不是誠實可靠證人的警務人員的數字,警方亦沒有備存同期被法庭認為不是誠實可靠證人的警務人員就其他案件作供的數字。保安局指,過往5年,沒有警員因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被檢控。這5年間,有2名警務人員因被法庭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而被紀律處分。警務處已於2016年向其中一名人員發出輕微違紀行為報告,另一名人員則經紀律聆訊後於2019年被判處「譴責」的懲罰。 保安局表示,法庭可基於不同理由不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例如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證人證供,不一定代表證人不誠實可靠或解作虛假陳述。如法庭認為有表面證據顯示有證人(包括警務人員)作假證供,法庭可把個案轉介給律政司跟進,警方會配合並會嚴肅處理。視乎調查結果,有關人員除了可能要負上刑責,也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 保安局又指,警方在調查案件時,基於防止和偵查罪案的理由,會在有需要時向相關人士或機構索取與偵查罪案有關的資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警方亦會在有需要向法庭申請法院手令,進入某處所及搜查、接管或扣留有關物品,例如檢取文件或資料作為證據。正如所有在法庭審訊中作供的人士,警務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經過宣誓,是他信納為真確無訛的。根據《警察通例》第45章,控方證人(包括警務人員)可翻閱記錄(個人的口供等)以幫助記憶,但不應在聆訊前討論有關的證據,尤其是警務人員不應在聆訊前舉行任何會議,查看彼此的記事冊或口供,或討論與案有關的證據。 保安局指出,任何人若認為警察行為不當及受其影響而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並按照《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作出匯報及呈交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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