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嘉銓:修訂通例下傳媒定義用以監管警員協助採訪

警方早前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表示,有關修訂並非用來定義傳媒,通例是用來監管警員,協助傳媒採訪。 郭嘉銓在一個有關新聞採訪的網上研討會上說,現時出現如學生及自由身記者等,警方是參考政府新聞處行之有效的新聞發布系統作為界線,以決定向哪類傳媒發採訪通知,亦用作一個準則容易辨識傳媒代表,以決定是否便利傳媒進入如警總採訪,他強調任何人仍可在公眾地方採訪。 郭嘉銓表示,傳媒在現場採訪,不應參與其中,亦不應阻礙警方工作以及對警方構成威脅。他說,警方一向重視與傳媒關係,不過過去一段時間暴力示威前所未有,有600名警員受傷,警方出於公共秩序及安全考慮,要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劃出封鎖區。 記協主席楊健興在同一場合說,感受到警方前綫以至管理層對傳媒都有負面甚至敵視態度,他又憂慮如果採訪人士不在新聞處名單內,而現場被視作非法集結及暴亂,有關人士會觸犯法律。警方回應說,是否違法是視乎他們當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