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稱當國安公署管轄有關案件 才按內地法律處理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港區國安法》兼顧了內地及特區的法律制度差異,不少條文為處理《港區國安法》及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確保有關法律在特區切實有效執行,因此不可能要求《港區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行文。 鄭若驊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被問到如果《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在法律理解上產生衝突,應如何解決。她表示,按照憲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最終法律解釋權,但不等於特區法庭不能審案,仍可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執行司法責任。 公民黨郭家麒質疑,在《港區國安法》下,是否等於《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已被廢,又質疑香港沒有獨立司法權。鄭若驊強調,只要香港特區管轄有關案件,司法終審權仍在香港,只有當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有關案件時,才按內地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