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香港的普通法」論 張達明:說法含糊,憂似大陸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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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並引用非常任法官苗禮治指,本港的法官必須發展香港的普通法,以切合香港的情況。何君健攝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並引用非常任法官苗禮治指,本港的法官必須發展香港的普通法,以切合香港的情況。何君健攝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2019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提到,《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繼而指出,在《基本法》第8條保障下,香港保留並持續發展普通法。她強調,此處所指的普通法是「香港的普通法」,並引用非常任法官苗禮治指:「……本港的法官必須發展香港的普通法,以切合香港的情況。普通法不再是一套劃一的法律,而在各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可有不同的演化,這是廣為認同的……[終審法院]將繼續尊重和參考英國法院的裁決,但終審法院如認為這些裁決的理據欠妥,或有違原則,或不適合香港的情況,又或終審法院認為香港法律應循不同的路線發展,便會拒絕採納這些裁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典禮結束後見記者,被問到對鄭若驊上述言論的回應、她是否需進一步解釋,他表示:「呢個你要問SJ(律政司司長),佢剛才講嘅嘢唔係我嘅責任。」他不認為相關言論會對本港法官構成壓力。至於法官是否有時不應採納英國案例,馬道立回應指:「呢個係啱㗎喎,唔係止係睇英國發生咩事,我哋都睇香港嘅情況係咩。有時都要睇澳洲同新西蘭嗰啲法律,唔係淨係睇英國。」

被問到鄭若驊的說法會否對本港法官構成壓力,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兩者「無關」。何君健攝
被問到鄭若驊的說法會否對本港法官構成壓力,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兩者「無關」。何君健攝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回覆眾新聞查詢時分析,鄭若驊的說法有很多含糊之處,他目前不欲多作詮釋。「你唔可以話佢錯嘅,咁佢咁樣去引述,的的確確,中國嘅憲法,喺過往法庭裁決裡面係有提及過、有引述過。有時(鄭若驊)用咗少少呢啲咁嘅例子,就好似驚佢偷換咗個概念,但佢又未去到咁講話成套中國憲法都適用(於香港法庭)。」張達明不認為鄭若驊的言論會對法官構成壓力,但他提到,她選擇在這場合發表相關言論,要問鄭若驊本人方能確定她想表達什麼、引伸什麼,「呢個就驚,一國兩制之下,感覺上香港好似有時愈嚟愈用咗大陸嗰套文化,大陸文化喺官場就係咁,啲嘢唔係講得好白,你自己意會嘅。」

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被問到,鄭若驊的講法是否有「弦外之音」、暗示要廢除英國的普通法,梁說,聽不到這個意思。不過,他認為:「鄭若驊今日完全隻字不提,而家最為人詬病的刑事檢控政策,反而強調普通法係要與時並進,雖然佢無講到係咪要向大陸法靠攏、係咪要奉人大常委為圭臬,但係難免會有人聽得到弦外之音。」他解釋指,因為鄭若驊過去一年的表現太差,「那種大媽上身的表現,我亦都寫咗文,我話佢係有失體統,呢個係一個好嚴重的指控來的。」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被問到鄭若驊論普通法時,他表示:「the common law is almost universal, but......variation.(普通法幾乎是通用的,但有差異)」鄭若驊演講結束時,台上台下都予以掌聲,但接著發言的戴啟思則沒有拍手。戴啟思被問到是否認為對方的演辭不佳時,戴稱:「Not at all.」。戴啟思的演辭多處提及普通法,指「廿年多前香港特區成立時所得到最珍貴的禮物,正正是普通法。」

普通法是由法官判決引申出的一套法律系統。香港及其他引用普通法的國家,法院過往作出的判決會成為案例,為將來類似的案件如何裁決提供參考。換言之,普通法的特點是依據案例,可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判決。至少自15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至今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基本法》第84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

香港自殖民地時期已應用普通法。資料圖片
香港自殖民地時期已應用普通法。資料圖片

翻查資料,歷任律政司司長對「普通法」有以下的說法:

梁愛詩:1999年,梁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致辭時提出:「在普通法地區,是由法官解釋法例;在大陸法地區,通常由立法機關解釋自己訂立的法例。最後,兩種傳統都被編入《基本法》內,其中第158條述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案時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須受若干限制。這種共同擁有解釋權的措施是我們的新憲制架構的一部分。根據《基本法》行使這種解釋權完全符合法治精神。」

黃仁龍:2009年,黃到訪多倫多,出席多倫多加拿大會主辦、港加商會(多倫多分會)贊助的午餐會時提到,香港的法治及「一國兩制」原則運作良好,「香港的普通法不但得到保留,並且因《基本法》而變得豐富。從1997年開始,我們主要以英國法律為基礎的法理系統,已變得更為國際化,而加拿大是其中一個有助於我們在這方面發展的國家。正如《基本法》所保障,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先例,都可以在香港法院引用。」

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訪多倫多時表示,香港主要以英國法律為基礎的法理系統,而受《基本法》所保障,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先例,都可以在香港法院引用。政府新聞處圖片
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訪多倫多時表示,香港主要以英國法律為基礎的法理系統,而受《基本法》所保障,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先例,都可以在香港法院引用。政府新聞處圖片

袁國強:2017年,袁在「紀念香港回歸20周年法律研討會」上指出,在回歸之前,普通法依據香港法例第88章《英國法律應用條例》在香港應用。當時的普通法,依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定義,是英國的普通法。回歸後,《基本法》第84條規定,特區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換言之,除了英國普通法外,特區法院可以參考例如澳大利亞、加拿大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普通法案例。與此同時,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就「普通法」的定義也作了相應的修改,由從前的英國普通法改為『在香港施行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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