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琼被捕 有大律師質疑條例能否經得起人權法考驗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鄭麗琼被警方拘捕。警方指,被捕人士涉嫌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和第10條、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田奇睿說,有關法例的概念來自遠古時英國,並在30年代在本港立法。這條法例的條文是針對有人作出行為,會激起殖民地時代的對女皇的叛離、或製造憎恨、或民眾之間的敵意或惡感,套用在現代即是作為有關針對政府的行為。 田奇睿說,這條條例在六七暴動後很少採用,外國亦少有案例,現今人權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增加,質疑有關法例是否能經得起人權法的考驗。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出,雖然有關條例內,原本有「女皇」、「陛下」等字眼,但本港在回歸時,通過通識條例第1章,把相關字眼修改,改為針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今次案件涉及的條例亦相應更新。 湯家驊說,條例針對幾種不同情況,是否有鼓吹暴力只是其中一種,煽動民間的仇恨、對警方的叛離等,亦可能會涉及罪行。 他又說,回歸後國際人權公約條文已納入基本法,根據公約,可以透過國家及社會安全為理由,限制言論自由,意思是言論自由並非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