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對付港獨 難「一劍封喉」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於就宣誓風波進行釋法。今次針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引用了不少香港原有法律的概念和法律語言,例如規定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當中「真誠、準確、完整」的用語,本就出自前高院法官夏正文的判例;至於對「拒絕宣誓」的界定,當中「拒絕宣誓」則是出自《聲明及宣誓條例》;而釋法中對「故意」的強調,亦是普通法的概念。 若撇除對人大釋法的立場,純粹從法律草擬的技術角度而言,似乎今次人大釋法,已是盡量與香港原有的法律體系接軌。而釋法中對「拒絕宣誓」的界定、規定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宣誓等,這些原都是高院審理梁頌恆、游蕙禎司法覆核案要處理的問題,今次人大常委會在判決前先作解釋,猶如是向法庭提供新的成文法作為依據,法庭作出判決空間大為縮細,梁游兩人的議席不保,勢難避免。 中央以釋法「重招」對付港獨,但是否就能對港獨「一劍封喉」呢?卻也未必,今次釋法只是規範宣誓儀式,但對於宣誓後出現違反誓言的行為,釋法只是提到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據了解,這個所謂「法律責任」,也就是「發假誓」。由於議員議席受到《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的保障,即使違反誓言,亦要由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才會喪失議席。因此,即使特區政府「全面切實執行」釋法規定,控告違反誓言的議員,亦只能令他們承擔代價而已。 應對「選民至上」論解說 今次人大常委會首次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一款自行釋法,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事後的解說,邏輯條理分明,尤其是反駁香港法律界對人大釋法權的質疑,指出香港法院對於《基本法》自治範圍條款的解釋法,是由人大常委會授予,「授權者有權約束被授權者,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的範圍內來行使權力,他怎麼能質疑授權者呢?」這強而有力的論據,令反對釋法的法律界人士亦難以反駁。 人大常委會擁有無可置疑的釋法權,李飛又從政治角度,指出宣誓就是「政治效忠」,他更從民族大義出發,以非常嚴重的指控,指責維護梁游議席的人士,「是站到了當年法西斯的立場上去」。這些說法義正詞嚴,論說能力已遠超香港的反對派。可是,對於民主派提出的「選民至上」論,他卻未有回應。民主派認為民選議員與委任公職人員有所不同,若因為「政治效忠」不過關而褫奪民選議員的議席,又將選舉、選民置於何地呢?這個政治倫理問題,若內地學者及官員能作出具說服力的解說,會更為圓滿。 杜良謀 電郵︰lm.to @ singtaonewscor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