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總局:對具系統性影響信託公司應提高監管
<匯港通訊>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文表示,若信託公司存在多次或大量開展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監管套利的通道業務、違反資管新規要求對信託產品進行剛性兌付、向信託產品投資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諾函等情形之一,監管機構應下調其初評結果一個級別。
金管總局發布的《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並指出若信託公司發生重大涉刑案件,引發重大業務風險或不良社會影響等,初評結果應下調兩個級別。
該辦法顯示,信託公司監管評級模塊及分值權重為公司治理(20%),資本要求(20%),風險管理(20%),行為管理(30%),業務轉型(10%)。
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至6級,數值愈大反映機構風險愈大,需要愈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該辦法還要求,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應提高審慎監管標準,加大行為監管力度;對於監管評級良好,且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可優先試點創新類業務。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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