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銀行保險機構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匯港通訊> 銀保監正式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辦法》指出,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下同)及以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及以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銀保監稱,監管部門可以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監管部門將分步、分批、分期明確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辦法適用範圍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復和處置計劃所應考慮應對的「痛點」,並稱應堅持使用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辦法強調「自救為本」,有利於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範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