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講啲唔講啲」 碌卡分期最難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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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港人愛「簽卡」,以信用卡作預繳式消費或分期付款消費,但消委會調查發現,各發卡機構的退款安排如申請方式、時限等並非一致,且欠缺透明度,尤以分期付款消費的市民難獲退款保障。消委會建議效法英國《消費者信貸法》,引入關連貸款人責任,讓消費者於商戶倒閉尚未取用已購貨品及服務時,可直接向發卡機構申索。 去年以香港發行的信用卡支付的零售消費總值高達四千七百億元,如商戶突然倒閉,消費者易受損失,如去年加州健身倒閉,消委會接獲一千一百一十九宗投訴,涉款共二千七百多萬元。曾以信用卡預繳費用的六十八人,向發卡機構申請退款,只有一人最後有通知消委會獲退款,有三十七宗個案未能成功,部分以分期付款方式繳費。 消委會去年發出問卷,以了解主要屬銀行的發卡機構及信用卡機構的退款保障機制,回覆的十六家機構都提供退款保障,但無論申請方式、程序及時限均不明確又不同。例如有七家機構要求消費者先與倒閉的商戶或其清盤人交涉;不同銀行亦以不同的日期計算申索時限,有的由交易日起計,亦有以月結單日期計算,差別由六十日至五百四十日不等。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去年分別有兩名於一三年及一五年以信用卡付款的加州健身客戶,向同一家銀行申請退款一萬二千多元及一萬六千多元,但兩人分別被告知申索時限為五百四十天,以及只能追溯過去兩張月結單的交易。而且,有銀行「講啲唔講啲」,顯示由前線員工提供的退款安排訊息混亂,令人無所適從。 又在調查期間,所有發卡機構無在網站提供退款的申請資訊。 針對甚為普遍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因屬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間的貸款協議,不適用於退款保障,該會法律保障事務小組主席陳家殷大律師提醒以分期付款消費,還款的法律責任仍在消費者身上。 消委會建議政府引入兼可保障分期付款的「關連貸款人責任」,更清楚指明商戶倒閉風險及與商戶有商業合作的發卡機構,有責任確保合作商戶有能力提供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及服務,一旦商戶倒閉時,可讓消費者直接向發卡機構申請退款。 金管局指按《銀行營運守則》,發卡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如何使用爭議程序的資料,現時部分發卡銀行已在其網站提供信用卡退款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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