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辱國旗 非法集結罪成

被告鍾翰林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兩罪成立,法庭押後至12月29日判刑。(黃仲民攝)
被告鍾翰林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兩罪成立,法庭押後至12月29日判刑。(黃仲民攝)

目前因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還押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去年5月在立法會示威區刑毀撐政府團體「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他否認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兩罪,辯稱以為搶走的是「紅色布包裹嘅棍」,當時不知道是五星旗,經審訊後,裁判官黃雅茵不接納他的辯解,昨天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兩罪成立。裁判官指,片段顯示被告曾主動伸手搶五星旗並折斷旗杆,再把旗幟拋到半空,屬故意侮辱的行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判刑,期間索取教導所、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被告須繼續還押。

控罪指,被告鍾翰林於2019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一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根據現場錄影片段,被告曾上前搶奪屬於團體「保衛香港運動」的五星旗,拉扯過程中旗杆被扯斷。此外,聲稱被搶背包女子附近,五星旗一直高舉,五星圖案清晰可見。裁判官認為,被告望向並走向該女子的過程中,不可能看不見或不知道該旗幟是五星旗。

稱旗杆可用來傷人 不獲接納

裁判官續指,片段又顯示五星旗由始至終根本沒有接觸或非常靠近被告,而即使旗幟曾接觸被告,被告大可以擋開或離開現場,而不是作出過激反應並拉扯五星旗。

對於被告自辯稱,認為旗杆有即時危險性,怕有人用以傷人所以拋走,但裁判官指出,被告拋走五星旗後,他卻沒有再理會旗幟,反映他根本不在乎誰會取走弄在地上的五星旗,因此不接納其辯解,又認為他的行為已構成侮辱或玷污五星旗。由於在搶奪五星旗過程中,被告與他人有着共同目的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故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

團體示威 反對派挑釁爆爭執

案情指,當日「保衛香港運動」的成員到示威區示威,遭包括被告在內的反對派人士挑釁辱罵,雙方起爭執。期間被告被指將一支五星旗扔到地上,旗杆屈曲。但被告自辯則指,當時有人用「紅色布包裹嘅棍」施襲,他才會把棍搶去拋走,他當時根本不知道紅色的布是五星旗。案件編號:ESCC 2544/2019



鍾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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