鐳射筆照警員 大專生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囚8個月

一名20歲大專生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被捕後再被揭管有噴漆及沒有身份證。他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另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王詩麗裁說,雖然被告事後向感化官承認控罪,但卻是在被定罪後,遲來的悔意未能讓他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裁判又說,鐳射筆有極高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有機會致盲,案情嚴重,就首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判被告監禁8個月;第二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因無跡象顯示被告有使用該噴漆,判囚3個月;最後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則罰款500元,首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情背景,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8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胡韋延的背景報告正面,與家人關系良好,無不良的嚐好。勞教中心指出不會接納被告,亦稱被告在會面時態度良好,有悔意,期間曾承認管有攻擊武器,且全盤托出當日的犯案經過,希望法庭能基於其遲來的悔意,作出輕判,讓被告能盡早出來完成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