鐳射筆照警藏噴漆等罪成 大專生判囚8個月

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判刑,被告被判囚8個月,罰款500港元。資料圖片
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判刑,被告被判囚8個月,罰款500港元。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20歲男大專生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被捕後再被揭管有噴漆和沒有身份證。他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另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裁定罪名成立。王詩麗裁判官今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雖事後向感化官承認控罪,惟是在被定罪後,遲來的悔意未能讓他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被告囚8個月,罰款500港元。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胡韋延的背景報告正面,與家人關系良好,無不良的嚐好。而勞教中心指出不會接納被告,亦稱被告在會面時態度良好,有悔意,期間曾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且全盤托出當日的犯案經過,故希望法庭能基於其遲來的悔意,希望法庭能輕判,讓被告能盡早出來完成學業。

王官判刑時指,鐳射筆有極高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有機會致盲,案情嚴重。就首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判被告監禁8個月。另第二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因無跡象顯示被告有使用該噴漆,判囚3個月。最後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則罰款500港元。由首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情背景,刑期同期執行,共監禁8個月。

法庭記者:劉安琪

建立時間17:20

更新時間17:40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