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涉收黎智英捐款未申報案 押下周三裁決是否續審理

長毛梁國雄。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於上屆立法會任期內,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梁國雄今於區域法院否認控罪,案件今進行法律爭拗,梁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 控方澄清控罪元素,梁國雄作為立法會議員,沒有申報他接受了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而又出席了於2014年1月22日立法會答問大會及有關新聞自由的議案辯論;又指梁於2012年至2016年長達4年半時間都未有申報,且其申報的意願不明。 法官質疑單純以梁未有申報收取捐款並在會上發表言論,已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更指即使梁是作出對黎不利的言論,亦是構成了行為失當?控方指若有潛在的利益衝突,便需申報。 辯方指出控方案情對指控梁行為失當的基礎含糊,而根據《基本法》第77條,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因此梁當時的發言亦不應受包括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追究,否則會影響議會上的發言的自由,令議員噤聲。法官則指若議員每次都作出申報便毋須擔心。 辯方指出控方案情對指控梁行為失當的基礎含糊,而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因此梁當時的發言亦不應受包括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追究,否則會影響議會上的發言的自由;又指若控方以梁的言論作控罪基礎,會令議員噤聲,同時反對控方將相關紀錄呈堂。 對於辯方指立法會內議員申報利益的問題是議會內部事務,法庭無司法權限處理有關事項,控方回應指不干預政策與司法權限兩者並非不能共存,法庭亦有權就議會事務進行聆訊。控方又指關於議員的利益申報一事並非當日立法會的討論議程,即使將有關討論內容呈堂亦不會對議員的言論自由造成影響,或阻礙議會內的重要事務。 法官押後5月31日作出裁決,屆時將裁定法庭是否有司法權限處理立法會內部事務,以致是否能繼續審理本案等事項。 法庭記者:黃顯晴、徐曉伊 建立時間:09:18 更新時間: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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