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立法會會議室罪成 終院判梁頌恆終極敗訴

【on.cc東網專訊】因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而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梁頌恆,在同年11月2日夥同另一位黨友前議員游蕙禎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梁在2018年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判監4星期。去年高院駁回其上訴後,他已即時服刑並已服刑完畢。其後他更在去年12月宣布計劃向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並已到美國暫住,但仍透過律師向終審法院作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終院於上月開庭審訊,至今天(16日)頒下判詞,駁回梁頌恆的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終院今天在判詞指出,根據《公安條例》在非法集結罪中,控方需證明當時有至少3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今次上訴的爭議點,在於是否需考慮梁心中的想法,及要考慮到甚麼程度。上訴人梁頌恆一方指,控方應要證明被告心中已知悉及罔顧,其行為會使人害怕,及被告並非真誠相信其行為不會有法律後果。不過終院認為,當集結人士所作的擾亂秩序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這些集結人士的行為已非合理,或為社會所接受。而且非法集結罪的性質,就是要防止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發生。集結者是否能預見其行為會令人害怕,與社會安寧有否被破壞並無邏輯上的關聯,故須以客觀標準去考慮其想法。

終院強調在非法集結罪中,控方仍然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終院同意原審裁定,梁必然知道其作為相當可能令有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他破壞,因此定罪並無欠妥之處,其上訴須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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