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僱主表不快

星島日報報道】主審法官陳慶偉昨收到一名陪審員的手寫便條,內容表示其僱主對其出任為期二十六天刑事案件審訊的陪審員表現不快。陳官強調根據陪審員條例,任何僱主不得因僱員須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陳官表明他會親自致函給有關僱主,表明該條例的規定,以讓該僱主明白法例賦予的權利。 此外,陳官強調,昨天因不懂讀出Almighty God 而被「DQ」的女陪審員,他將會確保她再次收到陪審員傳票通知,出席參與另宗中文聆訊案件的遴選陪審員。 記者 徐曉伊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