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倡酌情追薪津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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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高等法院上周五裁定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及劉小麗的宣誓無效,被撤銷議員資格,兼要支付政府訟費。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見圖)表示,基於以往立法會的監誓人和主席從寬處理宣誓要求的做法,有關議員未能意識到他們的宣誓言行「越位」,以及所帶來的嚴重法律後果,建議政府考慮從寬處理,不堅持追討有關議員已獲發的薪金和津貼,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但資深大律師兼行會成員湯家驊認為,陳弘毅的建議從政治角度出發,質疑政府是否要為了政治理由不按法律原則行事。 陳弘毅在報章撰文表示,關於四名議員的判決中,主理法官除引用《基本法》和本地法例外,也引用了去年十一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文本,承認釋法的追溯力。但他指出,必須承認當新的立法或新的法律解釋享有追溯力,可能不完全符合法治概念中的「法律運作的可預見性原則」,事後才根據新的立法或法律解釋判斷該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對當事人構成不公。 他直言,釋法享有的追溯力與法律的可預見性原則存在張力,案中四人作出其宣誓言行時,基於以往立法會的監誓人和主席從寬處理宣誓要求的做法,而立法會的監誓人、主席或法律顧問也沒有意識到有嚴重法律後果,建議當局考慮不堅持追討有關議員已獲發的薪金和津貼,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 湯家驊:陳建議是政治考慮 湯家驊表示,從法律角度而言,由敗訴方支付另一方的訟費為法律常規,法律原則上被告要推翻訟費命令,必須提出有力證明。他認為,陳弘毅的建議是從政治角度上作出考慮,質疑政府應否就政治理由或利益,不按法律原則保障維護公帑的責任,則是政府的政治考慮。至於今次能否以案件涉及公眾利益為由豁免訟費,他指在事件上見不到有關宣誓行為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強調從政者的行為應經深思熟慮所作的決定。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表示,勝訴方正常可以考慮減免訟費,但政府有別於一般私人機構,要對所使用的公帑問責。他指,是否酌情處理要考慮上訴時政府面對的敗訴風險,追討過程包括申請涉案人破產所花費的公帑是否值得。至於立法會追討四人的薪津方面,今次的爭論點在於四人確實履行了議員職務九個月,身兼行管會成員的謝偉俊表示,立法會並非「私人荷包」,要向公眾交代,他建議向法庭索取指引,以檢視合法的選項,「睇 有無走盞空間」。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