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發表煽動文字條例過時 張達明:字眼寬鬆不符人權保障

陳文敏(左)與張達明(右)。資料圖片
陳文敏(左)與張達明(右)。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昨日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有關條文的字眼寬鬆,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則形容,相關條例「過時」,並指正常合理的政府亦不會以「發表煽動文字罪」作拘捕。

張達明在電台節目上表示,當年制定《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時,並沒有《人權法》,亦沒有《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他認為,相關條例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他又指,有關條文的字眼寬鬆,當中包括挑起對政府憎惡、或是引起居民間不滿的言論及文字等,並指按此標準,相信不少市民發表較激烈的言論均會「中招」。

對於有評論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張達明則認為,相關說法是混淆焦點,並指即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亦不代表可以用寬闊的法律去剝削有關自由。他又指,若要限制有關自由,法律需有清晰及有合理性,不能令市民容易誤中副車或引起寒蟬效應等。

另外,陳文敏則在另一個節目上表示,相關條文在1914年立法,在「六七暴動」後甚少引用,是當年在殖民政府的高壓統治下,以遏制民眾對殖民政府的不滿。他形容相關條例是「過時」,並指法律界一直認為有需要修改相關法例。他又指,正常合理的政府亦不會以「發表煽動文字罪」作拘捕,但指目前已難以按常理推測政府的做法。他亦指,普通法對於「煽動文字」的要求較高,相信並非「藐藐嘴」或「單單打打」,則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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