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照警員 男子襲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4個月

一名29歲程式設計員被控以雷射筆,照射一名拍攝他人塗鴉的休班警,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成,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共4個月。 案發於2019年9月15日港鐵屯門站F出口,被告被控襲擊一名男子,同日在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施祖堯在判刑時指,被告蒙面掩飾身份,雷射筆藏於腰包隨時可用,為保障公眾安全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裁判官又說,休班警攝錄塗鴉牆壁行為不具挑釁性,被告近距離用雷射筆照射事主,雖然事主沒有受嚴重傷害,亦導致其面部灼熱和眼角觸痛,手機鏡頭攝錄功能受損。 辯方求情指被告努力上進,公開試失手後報讀副學士及重考,成功考上港大。被告在2019年被捕,翌年警方決定不起訴,但至去年再提檢控,被告經歷極大起伏,曾嘗試自殺。 裁判官說,考慮到案件延誤及被告的良好背景,就普通襲擊罪判處23日監禁,管有雷射筆判處入獄4個月,基於量刑整體性總刑期為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