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工涉藏磨機鐵鉗脫罪 但認堵路押後8.16日判刑

【on.cc東網專訊】去年5月1日有示威者於太子道東以水馬堵路,期間警方截獲一名男子,並在其身上檢獲電動角磨機、鉗等物品。該男子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今(2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至於他早前承認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方面,裁判官鄭念慈決定准被告保釋,押後至8月16日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27歲被告黃澤恩,報稱任職電器技工。他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以及在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鎅刀。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在事發時已經取得與工程相關的的資格證明書,其上司亦有上庭作證,證明涉事工具可以由公司取得。雖然沒有紀錄證明被告是在甚麼時候到公司取用物品,但考慮到用作堵路的物件並非涉案的工具,不排除被告是取用工具作工作用途,因此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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