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案 《壹週刊》誹謗罪成判賠300萬

星島日報報道】霸王國際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償逾6億3千萬元案經審訊後,高等法院法官陸啟康今頒下判詞裁定《壹週刊》誹謗罪成,須賠償300萬元。 《壹週刊》於10年7月14日刊登一篇題為「霸王致癌」的文章,內容指其生產的洗髮水內致癌物質二噁烷含量超標,霸王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壹週刊》報道對霸王構成誹謗,影響公司產品銷量,造成生意劇跌,要求《壹週刊》支付懲罰性賠償。 早前在本案出庭作供的時任《壹週刊》總編輯、現任《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以及《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今親身到高院領取判詞。二人在會見室內與律師商討,張神情甚為輕鬆,有展現笑容。 法庭記者:劉瑋汶、廖卓怡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