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協調查:五成二受訪者私隱憂慮無裝「安心出行」

陳昌堅建議當局在《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對「可識辨身分」之定義,延伸至位置資料和實時監察片段。
陳昌堅建議當局在《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對「可識辨身分」之定義,延伸至位置資料和實時監察片段。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青年協會青年研究中心成立的「青年創研庫」,今天公布有關「大數據時代下保障個人私隱」研究報告,當中約五成二受訪者沒有下載「安心出行」應用程式,主因是私隱憂慮;六成半人則支持將「起底」定為刑事罪行;逾九成受訪者認為生物辨識資料屬個人敏感資料。

研究於3月5日至17日期間,訪問808名15至65歲本港居民。受訪者整體傾向認為個人私隱重要,平均分為6.66分(10分為非常同意)。然而,他們對個人私隱與公共利益,如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科技發展和公眾知情權的取捨,取態略有分歧。

調查結果發現,受訪者傾向滿意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工作,平均分為5.97分。研究指出,共五成二(51.7%,418名)受訪者正考慮下載(25.5%),或沒有下載(26.2%)「安心出行」應用程式,主因是私隱憂慮(80.9%)。

六成六(65.5%)受訪者支持將「起底」有關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另近六成(59.9%)支持賦予私隱專員公署法定權力,可要求社交平台和網絡移除起底內容;七成一(70.8%)更同意公署應該有獨立的刑事調查權和檢控權。此外,逾九成(92.5%)人認為生物辨識資料(如指紋、面部圖像)屬於敏感個人資料;另有五成七人同意將用作實時監察的閉路電視攝影系統納入《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私隱條例》)的規管(56.6%)。

另外,五成二(52.3%)受訪者支持立法推行電話儲值卡實名登記制,表示不支持的佔四成二(41.8%),主因是私隱憂慮(65.5%)和擔心損害表達/言論自由(42.3%)。此外,五成四(53.5%)不支持「用戶取消電話智能卡後,電訊商仍需保存相關個人資料最少12個月」。

青年創研庫民生組召集人陳昌堅引述研究報告指,因應大數據和人面辨識技術為私隱權帶來隱憂,世界各地在制定保障私隱的相關法例上,採取不同程度的措施。現時本港《私隱條例》並無針對生物辨識資料作特別保障,亦不規管用作保安用途的閉路電視影像,他建議當局在《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對「可識辨身分」之定義,延伸至位置資料和實時監察片段,並加入「敏感個人資料」類別,規定只在特定情況下才容許處理,以加強私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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