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將藏汽油彈袋子拋落河 藏武器襲警罪成

【on.cc東網專訊】前年11月有警員在沙田看見一名青年疑將袋拋入城門河,上前截查時遭青年推撞胸口,及用頭撼他的額頭,最終被制服。警方後來將袋撈起來,發現內有6個汽油彈和鑽嘴等物品。青年早前在沙田法院就襲警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延至今天(8日)於西九龍法院裁定他2罪罪成。裁判官香淑嫻直指案情嚴重,涉案汽油彈若被使用可以殺人,監禁似乎是唯一恰當刑罰,且明言刑期不會短。她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將被告還押至4月28日判刑。

23歲被告林頒法,任職游泳及健身教練。他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警,以及攜有6個汽油彈。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因社會狀況才犯案,強調遇襲警員傷勢不重,汽油彈也並未使用,冀法庭輕判。

審訊時警員供稱,他當日在沙田一帶兜截,期間見身穿黑色衫褲的被告在橋上,將胸前的袋拋落城門河。陳上前表露身份並打算截停被告,豈料被告突然衝向他,雙手推了他胸口,又不停掙扎用頭撞他前額,最終他要在同袍協助才能制服被告。他隨後看見一個袋在河道漂浮,特徵與被告拋下的袋脗合,撈起後發現汽油彈等物。而辯方則指被告沒有將袋拋落河,撈到的袋非被告所有。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所有證人均誠實可靠,被告遇查時不但沒有停步,更出手襲警意圖逃脫,警員只是使用適當武力來制服被告。由於事件發生在千鈞一髮之間,警員供詞有出入並不足為奇。此外,案發橋面光線充足,相信警員能清晰看見被告拋袋到河中,法庭不相信在相同時間和地點,巧合地漂浮着相同形狀及顏色的袋,因此裁定警員撈起的便是被告所拋棄的袋,而袋中汽油彈唯一的用途是傷人,故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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