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踢警長改判監禁 上訴庭稱被告行為或引起他人效法

上訴庭法官認為被告襲擊警務人員,很可能會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暴力衝突。(港台圖片)

律政司早前獲上訴庭批准,覆核18歲男子腳踼警長案件刑期,由原本感化一年,改為即時監禁30日。上訴庭今日頒布書面理由,指被告腳踢向警長必然是阻礙警長執法,行為很可能會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

案發去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18歲被告龔逸勤被控腳踢一名正在將軍澳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一下,觀塘法院裁判官徐綺薇今年6月判被告感化一年,律政司不服刑期上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龔逸勤在案發時突然用左腳踢向警長的左前小腿,警長未有摔倒地上,小腿沒有受傷。控方接納被告只是路過而不是示威者,但案發當日「大三罷」部分路面被堵,港鐵關站,有身穿全副防護裝備的警務人員向他迎面跑來追向示威者,他一定知道警務人員在執法。

彭偉昌認為,警長被踢中小腿而沒有受傷,全因穿了保護裝備,沒有重傷純粹出於幸運,出手襲擊警務人員,很可能會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暴力衝突。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完全聚焦於有利龔逸勤的個人因素,甚至沒有辨識出案中任何加重罪責因素。法官說,即使考慮到個人處境、家庭狀況和感化主任的建議,即時監禁還是唯一可取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