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廢鉛酸電池 3人被判罰款1.5萬元

3人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

【星島日報報道】因為涉及非法收集、儲存和買賣廢鉛酸電池,3人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4.5萬元。 案情指,環保署人員於今年2月26日在屯門截獲一輛載有廢鉛酸電池的貨車,並追查至一個位於元朗的露天貨場,在場內檢取了約9000多個廢鉛酸電池。環保署其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所有涉案人士,包括負責運送廢電池的運輸公司、貨車司機、跟車工人、在露天貨場經營非法收集廢電池的公司、該貨場的管理人和承租者。 涉案的運輸公司、司機及跟車工人當庭承認控罪,各被判罰款1.5萬元。在露天貨場經營非法收集廢電池的人士、貨場管理人和承租者則暫不答辯,案件改於11月初再次提堂。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一直嚴厲打擊非法收集、存放、買賣和出入口廢鉛酸電池的活動,並已加強突擊巡查行動,以保護環境。如發現該等違法活動,定必嚴厲執法,及如有足夠證據,檢控相關人士。 根據相關法例,從事收集、存放、買賣和出入口廢鉛酸電池、廢機油、有害電子廢物等,必須向環保署登記,按規例的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化學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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