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 法官批准「光時」口號部分專家報告呈堂

3名法官休庭商議後,決定批准報告中有關「光時」口號起源字義的一部分呈堂。(港台圖片)

首宗涉及《香港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3道警方防線,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高等法院專責處理《國安法》的3名法官處理是否接納控方早前遞交,由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撰寫的報告,分析案發時「光時」口號的意思、背景及是否屬於違反《國安法》的內容。

《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認為,只需接納專家報告中探討「光時」口號和字眼起源及意思、詮釋「光時」具分裂意圖的部分呈堂,拒絕報告中餘下探討「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中國歷史和含意及解讀「光時」是否違反《國安法》的部份。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專家報告不會限制法庭理解口號及分裂國家行為,僅供協助之用,最終裁斷仍取決於法庭。但法官杜麗冰質疑,言論何以需要相關專家解釋,周天行以三合會組織為例,指需要輔以歷史背景作脈絡去解釋,法庭可以透過專家意見去推論被告行為的最終目的。

法官陳嘉信認為有關報告內容詮釋《國安法》條例及字眼,詮釋法例屬法庭的責任,不應將報告呈堂,但周天行指出報告僅提供背景及例子說明,並非要求法庭全面採納。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在陳詞時指出,本案並非語言學訓練,毋須博學的專家意見,認同詮釋字眼口號意思屬法庭責任,只需要直觀理解字面意思,並理解在去年7月1日當下的意義,毋須考究過去的歷史事件及意義,因為並不相關。

3名法官休庭商議後,決定批准報告中有關「光時」口號起源字義的一部分呈堂,拒絕餘下部分,書面理由擇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