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間旅社違《商品例》定罪 美麗華瞞旅客減燃油費賠1.4萬

美麗華及其副總經理違商例罪成。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海關早前票控美麗華旅行社及其副總經理,在銷售旅行團時,作出屬於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向顧客隱瞞阿聯酋航空減收燃油附加費,違反了《商品說明條例》。裁判官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美麗華旅行社及副總經理陳喜城,兩被告各被裁定三項罪成,成為首宗持牌旅行社以《商品說明條例》被定罪的案件。 美麗華旅遊有限公司及其副總經理陳喜城,於2015年4月24至25日,未有向4名顧客透露重要資料,即遺漏了阿聯酋航空減少的燃油附加費;而副總經理則縱容美麗華遺漏相關資料,兩者均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裁判官指,被告陳喜城在銷售旅行團時,並未有刪除阿聯酋較舊及較昂貴的燃油附加費,反而圈起及在上面打上剔號,亦相信被告沒有作出燃油附加費為一口價的一部分。另外,被告公司在案發前已得知阿聯酋航空的燃油附加費將會下調,故涉向顧客隱瞞旅行團費用將相應下調的資訊。判涉案副總經理及美麗華旅行社各罰款$9000,美麗華旅行社須向三名事主賠償共$14712,加上罰款共須繳付$23712。 ●官斥「蝕咗錢所以唔賠俾消費者?」 辯方求情時指,美麗華旅行社及陳並沒有從中牟利,認為事件是因與前線人員溝通不足及監管不足所致,事件中旅行社已蝕2萬,希望裁判官判罰款。裁判官聞後斥「你咁係同法庭講,被告公司完全一啲悔意都冇。我蝕咗錢,所以唔賠返俾消費者?」辯方解釋,旅行社的虧損只是背景資料,並不是求情。辯方續指,被告不想開不到團而影響公司聲譽,在明知虧損下仍出發。 裁判官指,他接納被告不是故意欺暪消費者,而是出於保護公司聲譽的理由下,出現此一情況,故判每項控罪罰款$3000。 法庭記者:李芷恩 建立時間:10:19 更新時間: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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