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董事學會建議設立董事身分識別碼制度

<匯港通訊> 政府計劃提交附屬法例,實施《公司條例》中關於公司登記冊內個人資料只可在具有合法目的及有必要時被查閱的條文。香港董事學會贊同新查冊安排。

新安排下,查冊並不會被禁止。《公司條例》仍允許公眾查閱公司登記冊的資料,前提是查閱目的符合條例規定。《公司條例》通過時,已訂明公司登記冊資料只應就第45(1)條所規定的目的進行查閱。

查冊的一個主要目的,在於確定某公司的董事的身份。

新安排下,董事可以指明在公司登記冊顯示一個「通訊地址」,而身份識別號碼只會部分顯示。有這些資訊,在一般情形下已經可以讓查冊人士取得足夠資訊確立董事身份。為一般法律程序而向董事送達文件,公司的註冊地址或董事提供的另一指明作送達用途的地址已經足夠。

新安排下,亦會有機制允許「指明人士」(例如,公司小股東,金融機構,某些專業團體,追討欠薪的僱員等)申請頒令以取得董事的通常住址及身份識別號碼的全部,法庭在合適情況下可以批准披露該等資料。公司註冊處在未能透過通訊地址與董事取得聯絡時,也可以披露其通常住址。政府部門及執法機關也可以透過公司註冊處取得董事的完整個人資料,進行執法工作。

香港董事學會一直以來認同公司董事須接受問責,然而這問責不須憑藉公開取覽董事的個人住址和身分證明號碼的全部來實現。關鍵是有渠道確立董事的身份。新安排下,公眾有渠道取得資料,足夠避免董事逃避問責逍遙法外。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