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活化」煽動罪:是否正當的本質,在於如何看待統治者與人民的關係

除了《國安法》之外,香港政府近年「活化」荒廢多年的「煽動罪」,不斷以此殖民苛法打壓異議聲音。本月初被定罪的「羊村」繪本案更立下一個嚴厲先例──任何嘲諷、貶低政府的言論刊物都隨時會違反煽動罪。

公眾每天從新聞上看到這條「萬能Key」的消息,可能都會感到不解:為何單純在社交媒體罵幾句政府就會被捕?言論自由不是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嗎?香港法院有能力阻止此罪被濫用嗎?其他文明社會又是如何處理此罪?

深入探討這些問題前,首先要對香港現今的煽動罪(sedition)有一些基礎認識。

所謂的「煽動罪」,即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所訂下的罪行。第9條首先定義了七個「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包括大家常聽到的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意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敵意等。第10條則列明,任何人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具有煽動意圖的文字、發布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等即屬犯法,最高可判囚2年及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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