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列六大法治指標 :受損時大律師界挺身而出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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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在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上致辭,提及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執行司法工作時,列出了六項法治的指標,包括: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市民大眾可以知悉任何法庭程序結果的理由、法官對司法決定所給予的理由會明確地反映法庭的思考過程、任命法官的制度、關乎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法律界的意見。

馬道立指,法律界的所有成員均有責任促進公眾對法治有恰當的理解,以及在法治受到不公平的批評和受損時,挺身而出,法律專業的領導者,尤其是大律師界的領導者,更是責無旁貸。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資料圖片

以下是馬道立演辭全文: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同僚、各位來賓:

我再次熱烈歡迎各位出席這個別具意義的典禮,慶祝薛日華女士、孫靖乾先生、林欣琪女士和李律仁先生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我謹向諸位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他們的家人、朋友和業界同仁致以衷心的祝賀。這個典禮標誌着他們個人事業的里程碑,箇中的重要性只有他們才能全面深刻體會。今天也是讓人萬分喜悅的日子,他們的摯愛、同儕和好友,還有一眾備受尊崇而(我可以確定)對他們欣賞有加的法官,一同分享和見證其個人成就。

於我而言,委任你們為資深大律師,是認可你們在執業方面的表現卓爾不凡;然而,這委任實在只是起點,是(所有資深大律師)成為大律師界領導者的最基本門檻(儘管這是相當高的門檻)。要跨過這門檻還需具備其他素質涵養,是與大律師界,甚或是整個法律專業的領導者應擔當的社會角色息息相關的一些素養。就此,放眼未來非常重要。你們既有的成就固然有目共睹,但社會大眾殷切期待的,是你們今後在新的角色裏會對社會有何貢獻。不論傳統以來人們對晉身資深大律師之列的意義有甚麼看法──昔日許多人認為這不過是一項令事業推升至另一層次的榮譽,時至今日,大眾期望具有「資深大律師」名銜的人,會履行責任且承擔推進社會利益的義務。

此等社會利益可以有多樣不同的形式,而公眾利益其中不具爭議的一個方面是推廣法治,以及促進公眾對法治有恰當、不帶偏見的理解。以往有不少關於法治的著作、辯論和論述,但歸根究底,法治指的是尊重人類尊嚴和努力成果的法律,並透過獨立的司法機關以貫徹法律的內容、精髓和精神的方式,予以執行。

法治在香港的重要性是經常討論的話題。社會大眾希望香港確實有法治這點得到保證。這方面該如何着手?我一直強調,只是說有法治,然後期望(或希望)聽者出於對你的敬重或愛戴而相信你的說法是不足夠的。對法治如此重要的課題,單憑這種做法根本無法服眾。要說服大眾,必須說服他們對問題加以分析,根據客觀和切實有據的因素作出結論。

任何人若想冷靜理性(意指客觀)地審視法治的概念,都應當依據一系列因素作出評價。二○一五年我應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邀請,在其國際法治年度講座發言,講題為「Strength and Fragility in Tandem: 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我在講座中,就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執行司法工作,列出了六項法治的指標。我之後亦經常提及這些指標。這六項指標雖然不是概括無遺,但都是我視為重要的因素:

(1)第一個指標是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在香港,除了少數有保密的需要的特殊情況,例如涉及兒童身分,所有在裁判法院以至終審法院的聆訊,市民大眾都可以到庭旁聽。

(2)第二,市民大眾可以知悉任何法庭程序結果的理由。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法官會在法庭宣告裁決的理由(原訟法庭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除外,因為雖然法官會在公開法庭給予陪審團指引,但陪審團無須就裁決提供理由)。同樣,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法庭作出判決的理由也是向訴訟各方和市民大眾公開。公眾亦可查閲所有適用的法律(不論是《基本法》、成文法規或是法庭的判例)。

(3)第三,法官對司法決定所給予的理由會明確地反映法庭的思考過程,讓公眾可以確實知道所有決定都是根據法律和按照法律精神作出的。

(4)第四,任命法官的制度也是一項重要因素。在香港,各級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建議,都是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的。

(5)第五是關乎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這點不說自明。它帶出的問題是:有關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憲法權利(載於《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如何在實際操作上得以實現。

(6)第六是有恆常接觸法律制度的人士的意見,當中我特別指的是法律界的意見。

我接受或有更多因素,但這六項因素能客觀評價法治在香港的實況。每一項因素均與法律界有關;法律界的所有成員均有責任促進公眾對法治有恰當的理解,以及在法治受到不公平的批評和受損時,挺身而出。當然,法律專業的領導者,尤其是大律師界的領導者,更是責無旁貸。

我深信幾位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會履行他們在這方面的責任。這是我較早前提及跨過最基本門檻需具備的素養之一。

薛日華女士在公法和公司法方面聲名顯赫。即使在成為資深大律師之前,她已廣受稱譽為香港其中一位最傑出的大律師。她也堅信大律師界及其領導者應擔負推廣法治及向市民大眾闡釋法治的社會責任。一如她的一位推薦人說:「她的誠信操守堪作典範」,這也是值得強調的。

孫靖乾先生精於公法、土地及規劃法和公司法,並曾出任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他深明資深大律師的身分意味着肩負更廣泛的責任和以社會爲基礎的角色。他亦熱心扶腋後進,正如他所說︰「我一直視為己任的,是透過一言一行灌輸給後輩大律師誠信操守是至關重要,以及我們對法庭的責任比一切都重要。」

林欣琪女士,今天第三位牛津大學的畢業生(另外一位曾就讀於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執業範圍廣涉破產、商業和公司訴訟,以及監管及證券範疇。與今天其他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一樣,她重視扶腋後輩及為整體社會作出貢獻的需要。尤為顯著的是她恪守魯益師(C S Lewis)的名言︰「誠信操守在於即使沒人注視,也行事恰當」。

李律仁先生在證券及監管法領域,已建立了稱得上是法律業界中權威的地位。他是《證券及期貨條例︰評論與詮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Commentary and Annotations")一書的作者,亦是卡塔爾國際法院轄下監管審裁處的法官(法院現由Thomas of Cwmgiedd勳爵領導)。他的誠信操守亦是毋庸置疑。正如他其中一位推薦人所說︰「我感受到他的誠信操守實屬最高典範──他說話信實可靠,行事為人彰顯大律師界的傳統」。

展望將來,許多人(尤其是我)期盼看到你們四位各展所長,貢獻社會。香港需要像你們這樣的人士。對我來說,你們都是明顯堪當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我謹在此再次祝賀你們、你們的家人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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