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不符人權法 難處理投訴

判詞指出,若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對警察的投訴將會難以處理。(港台圖片)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並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法庭判記協及前通識教師楊子俊相關的司法覆核勝訴,法庭亦批評現行處理警察投訴的機制。

判詞指出,若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對警察的投訴將會難以處理,又認為展示行動呼號,亦不足以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的要求。判詞同時批評,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兩層處理警察投訴的制度,亦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有關獨立調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