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首披露 黎智英願戴腳鐐 律政司無法執行

黎智英
黎智英

多案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因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而兩度在裁判法院提堂時被拒絕保釋。惟他在上周三(23日)就該兩案一併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時,獲港區國安法指定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批准。法官昨天頒布判詞解釋理據,透露黎曾稱願意戴上電子裝置(如手鐐或腳鐐)接受警方監察,但律政司向法庭表明該項條件在香港不是選項,因此不可行。法官表示,法庭收緊黎的保釋條件,相信能減低黎棄保潛逃和再犯的風險。不過,有機構早前進行電話形式訪問,逾70%受訪者認為黎有棄保潛逃風險。律政司已就黎獲准保釋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終院將於明天開庭審理該申請。

無視甩身風險 「法庭想法天真」

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指出,針對被指有潛逃風險,黎智英曾提出可戴上電子裝置讓警方監察其行蹤,但律政司確認該措施在香港並不可行,黎之後改為承諾可一直逗留在家中,作為替代條件。法官又指,黎以往一直遵守保釋條件,他與香港有連繫,他的家人及有相當多的生意在香港,他也交出現金1,000萬元及3項人事擔保共30萬元作保釋金,並同意到警署報到和接受外遊限制。

就警方提出近日已出現多宗潛逃事件,控方未有指出哪些人士的潛逃與黎有任何關係。此外,法官認為黎已作出多項承諾,如不會見外國官員、不接受媒體訪問及不發貼文等,可防範黎於保釋期間再觸犯港區國安法。

外國有時候會指定保釋人士戴上電子腳鐐等裝置,讓當局監察其行蹤,但香港卻沒有這種選項。身兼執業律師的議員周浩鼎直指,黎竟然建議使用根本不存在的電子監察裝置作條件,以換取獲准保釋。周同時批評法庭視之為獲准保釋的理據,是無視黎智英的「甩身風險」,低估將引致的後果,並無嚴肅考慮各項因素,直言法庭「想法未免太過天真」。

拒設量刑委員會 律政司捱轟

對於法庭接二連三批出錯誤的保釋條件,令不少人乘機棄保潛逃,周認為事件是「系統性犯錯」,不是「一個半個」,律政司絕對有責任即時提出上訴。周表示,司法機構一直被質疑量刑過輕,外界一直建議設立量刑委員會,惟律政司竟與司法機構「同一個鼻孔出氣」,堅稱委員會不適用於香港,應交由司法機構決定刑罰,周再次促請律政司要有開放思維。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批評,律政司遲遲無參考外國經驗進行改革,引入電子監察裝置,例如電子手鐐。惟容指黎的情況屬例外,擔心即使要求他使用電子監察裝置,亦未能成功阻止他潛逃,因他擁有各方人士協助,絕對有能力潛逃,法庭根本不應准許他保釋。

涉欺詐違國安 明年4‧16再訊

73歲的黎智英被控串謀壹傳媒集團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位於將軍澳工業邨廠房的用途而被落案起訴。另外,他亦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述兩案均會在明年4月16日於西九龍法院再訊。案件編號:HCCP 727,738/2020



電子腳鐐是電子監察裝置之一。
電子腳鐐是電子監察裝置之一。
律政司就黎智英的保釋申請終審上訴許可。
律政司就黎智英的保釋申請終審上訴許可。
周浩鼎(圖)批評法庭無視黎智英的「甩身風險」,低估將引致的後果。
周浩鼎(圖)批評法庭無視黎智英的「甩身風險」,低估將引致的後果。
容海恩(圖)質疑即使要求黎智英戴上電子監察裝置,亦無阻他潛逃。
容海恩(圖)質疑即使要求黎智英戴上電子監察裝置,亦無阻他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