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佔旺案上訴 辯方:非領導角色 控方:曾用大聲公發言

請支持《眾新聞》,成為訂戶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阻礙執達主任清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去年1月被判入獄三個月,他其後就刑期提出上訴,在服刊一周後獲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事隔一年多,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早處理其上訴,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黃之鋒獲准繼續保釋。

香港眾志羅冠聰(左一)、林朗彥(左二)、社民連黃浩銘(右一)、大和細黃伯(右二及三)及約20多名市民,在開庭前到高等法院聲援黃之鋒。何君健攝
香港眾志羅冠聰(左一)、林朗彥(左二)、社民連黃浩銘(右一)、大和細黃伯(右二及三)及約20多名市民,在開庭前到高等法院聲援黃之鋒。何君健攝

香港眾志成員羅冠聰、周庭、林朗彥等;社民連吳文遠、黃浩銘;以及20多名市民,今早開庭前於高等法院門外聲援黃之鋒。黃之鋒在開庭前,呼籲公眾關注《逃犯條例》修訂及其他政治檢控的案件。黃說,如上訴失敗,須重返監獄繼續完成餘下刑期,將會是他第三度入獄,但指他所面對的刑期,比起旺角暴動案及佔中九子案的被告來說,是微不足道。黃之鋒說,會以平常心面對裁判結果。早前因同案被判入獄、已服刑完畢的黃浩銘則指,即使黃之鋒承認控罪,他在歷史上都是無罪的,帶頭高呼「我要真普選」及「黃之鋒無罪」等口號。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到黃之鋒在案發時只有18歲,認為法庭應考慮其年紀輕的因素。另外,黃之鋒在事件中亦非擔任領導角色,要求法庭改判緩刑。駱應淦指出,黃之鋒在案中並非領導角色,與早前被判囚4個半月的黃浩銘不同,黃之鋒當時只是持咪向執達主任發問,確認他們的身份。對於原審法官指,黃之鋒「挑戰」執達主任,駱應淦認為「挑戰」一詞有廣泛定義,不同語氣有不同意思,強調黃之鋒當時的態度並非最惡劣的一種,而當時黃之鋒亦只是為其他示威者提出疑問。駱應淦強調,法庭不應基於黃之鋒是知名社運人士的身分考慮刑罰,應取決於黃實際所做的事。

黃之鋒說,如上訴失敗,須重返監獄繼續服刑,將會是他第三度入獄。何君健攝
黃之鋒說,如上訴失敗,須重返監獄繼續服刑,將會是他第三度入獄。何君健攝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反駁,指黃之鋒在阻止執達主任清場行動中擔任領導的角色,強調黃之鋒當時與黃浩銘站在一起,同樣有使用「大聲公」向其他人發言,有份鼓動示威者情緒,令示威者及負責清場人士之間的緊張局面升級,因此黃之鋒與黃浩銘的刑罰應是同樣。陳政龍提出,在刑事藐視法庭案件中,法官會權衡被告人年齡的比重,又指年齡只是其中一個判刑考慮。

律政司一方指出,黃之鋒在保釋期間,沒有準時到警署報到,有時甚至會遲到數天,要求法官提醒黃之鋒報到的重要性,遵守保釋條件。

相關文章:黃之鋒佔旺囚3月 岑敖暉緩刑 官嘆:政爭損基層生計須介入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