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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區選被DQ司法覆核申請 法官押後宣判是否批許

【Now新聞台】黃之鋒去年在區議會選舉,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他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法官押後宣判是否批出許可。

黃之鋒早上抵達高等法院,代表他的大律師吳靄儀指,申請司法覆核而非選舉呈請,目的不是質疑選舉結果,而是要處理選舉主任,行使權力的合法性及適當性。她認為選舉主任的權力,只限於確認參選人,是否有妥當地簽署確認書,無權裁定參選人,是否真誠地簽署,如選舉主任考慮參選人的政治取態,是侵害參選權及表達自由,亦就其政治取態遭受歧視 。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質疑選舉主任的職權,等同質疑選舉制度,選舉主任有權確保參選人簽署提名表及確認書時,並非「講一套做一套」,他指《區議會條例》第34條列明,參選人須在提名表格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否則不屬有效提名,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6條,任何香港居民參選或就任公職,都應簽署文件或宣誓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認為該條文亦包括區議會選舉。

法官周家明聽取雙方理據後,宣布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