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懲教職員「夾證供」 律政司:指控事實根據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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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年在東頭懲教所服刑期間,報稱被職員要求「剝光豬」蹲下接受盤問,認為懲教署職員有意作出羞辱,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1.6萬元,控辯雙方今天結案陳詞。律政司一方指,黃之鋒的指控事實根據薄弱,黃之鋒卻質疑三名作供的懲教人員事先「夾證供」。 

黃之鋒索償案今天結案陳詞。鄭靖而攝
黃之鋒索償案今天結案陳詞。鄭靖而攝

律政司代表表示,當時在場的懲教職員供稱,黃之鋒在接受盤問時是已穿上衣服,沒有因為黃之鋒是公眾人物的身份而作特別處理。黃之鋒在早前聆訊時指,他在獄中接受盤問期間,被要求光身蹲下,因此要抬頭回答問題,雖然懲教人員沒有要求他抬頭,但認為作為在囚人士,如當時不抬頭回答問題會有後果。律政司代表反駁指,黃之鋒曾稱蹲下接受盤問期間一度站起來,當時他也沒有顧及後果,想法不一致,指黃認為若不抬頭答問題會有後果,是一廂情願的說法。律政司代表又質疑,黃之鋒認為懲教人員故意延長盤問時間,卻不記得被問了新轉介犯人登記表格以外的其他問題,指其說法的事實根據薄弱。

黃之鋒陳詞時,質疑三名作供的懲教人員證供可信性。他指,三名當時在場的懲教人員作供時均不約而同表示,當天整個搜身及盤問過程時長約5至8分鐘,期間要求他蹲下及站立各兩次,每次約1-2秒,三人就當天搜身調查過程的證供幾乎一模一樣,認為三人有預先討論及串通證供,以確保陳述一致。他又指,兩名懲教人員都指,整個搜查過程長約5至8分鐘的估算,是基於以往的經驗估計出來,可見他們的證供並非基於當日發生過的事情,而只是在描述一般的經驗,因此5至8分鐘的估算沒有基礎。

黃之鋒表示,懲教署沒有統一的搜身程序,不同懲教所或懲教人員都會以不同的方式進行搜身檢查,相信因為他的背景關係,當日的搜身檢查亦比較嚴謹。他認為,東頭懲教所職員濫用職權及權力,在搜身檢查中要求他光身蹲下回答問題,就不合理的搜身程序,向懲教署申索侵害人身賠償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賠償1.6萬元。案件於本月27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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