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向梁振英擲杯案上訴得直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向前行政長官投擲玻璃杯案,高等法院裁定黃毓民就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獲撤銷。大批黃毓民的支持者到場旁聽,聞判後高呼及拍手。 法官張慧玲於書面判詞指,事發的閉路電視顯示,黃毓民投擲的玻璃杯著地一刻開始,梁振英沒有回頭觀望,亦沒有做出任何動作,查看本人或他人有否受傷。法官又指,即使梁振英未必面露驚恐,但法官認為事出突然,玻璃杯撞擊地下的聲音,梁振英應該會關心自己或他人是否受傷,質疑為何梁振英未有立刻回頭觀望,亦從無檢視自己有否受傷。 法官認為梁振英的身體並不感受到被物件襲擊,反問為何梁振英會「意識」到自己可能受傷,又指梁振英當時看來氣定神閒,表現於理不合,認為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支持梁振英的說法,但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裁定案中證據和證供不足以支持普通襲擊的犯罪行為。雖然法官表明不認同黃毓民於議會的行徑,但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黃毓民擔任議員時一貫的行徑。 法官又認為,不能抹殺黃毓民當時打算向主席台方向投擲水杯,而非向梁振英,玻璃杯最終沒有擊中梁振英,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毓民有襲擊梁振英的意圖。 案情指,黃毓民於2014年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用玻璃杯擲向時任特首梁振英,前年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黃毓民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