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九被告選擇抗辯 佔旺拒清場藐視法庭 黃之鋒等11人將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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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佔領旺角運動在一四年發生,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成功申請法庭禁制令,禁止佔領者堵塞路面,警方行動中拘捕示威者。律政司控告眾人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涉及二十名被告的案件昨在高院進行預審,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十一人透過大狀表明會認罪,餘下九名包括社民連外務副主席黃浩銘等人則選擇抗辯,案件已定於七月三日開審,並在本月二十七日進行第二次預審。岑敖暉在庭外被問到會否擔心入獄時,他坦言,「監禁是在所難免」。 記者:方嘉欣 辯方昨透露案中十一名被告選擇承認藐視法庭的責任,駱應淦資深大狀代表的其中七人打算認罪,認罪的包括岑敖暉、黃之鋒,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駱應淦表示將於案件開審首天替答辯人求情。其餘會認罪的四被告分別為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楊浩華。四人將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求情。 律政司傳召33證人作供 其餘九名被告包括社民連外務副主席黃浩銘將不認罪,選擇抗辯,審訊時將由資深大狀駱應淦及潘熙代表。律政司表示將傳召共三十三名證人作供,包括警員、拍攝者及法庭執達吏人員,他們的證供不會太長,預計聆訊需時四十五天。 辯方表示不會爭議被告的身分,也不爭議被告出現在禁制令範圍,但會爭拗呈堂影片中被告的行為是否干犯藐視法庭罪,而且亦打算就警方當日的行為盤問證人。主審法官陳廣池稱,翻閱過證人列表,當中包括高級警務人員,希望辯方認真解釋其必要性及相關性。 證物披露方面,辯方要求律政司提供當日在場警員之警員記事冊,因警員之間可能說法不一,估計需要八百至一千名警員的記事冊。律政司質疑無關重要,反駁稱:「現在無人控告他們阻差辦公」。陳官稱這是不可行和很費時,提議雙方再商量需要的證據,確切指明特定警員的記事冊較為合適。 警員記事冊控辯爭論 另一宗佔旺藐視法庭案的熱血公民成員「四眼哥哥」鄭錦滿,亦在今年三月在審訊中途認罪,最後被判監三個月。有傳今年十月即年滿廿一歲的黃之鋒,有意參選二 一九年區議會選舉以及二 二 年立會選舉,但是《立法會條例》第五四二章三十九條規定,若選舉將於該名人士被定罪的日期後五年內舉行,而該名人士已被定罪,並被判處為期逾三個月不得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該名人士即喪失參選資格。若然黃被定罪及判囚三個月以上,他在參選的大計便會「一鋪清袋」。 根據上訴庭去年九月公布「及時認罪」減刑量的新指引下,「愈遲認罪,扣減額愈少」。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被告在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時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一,當交付上高院或在排期後,則只扣減兩成至兩成半。上訴庭同時指,法庭繼續享有判刑的凌駕性酌情權,有最終決定權決定減刑多少。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七七四等——二 一四。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