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案 律政司上訴10‧29審理

黎智英於2017年的6‧4集會上公然以粗口辱罵及涉嫌刑事恐嚇東方記者。
黎智英於2017年的6‧4集會上公然以粗口辱罵及涉嫌刑事恐嚇東方記者。

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指於2017年6‧4集會上,在維多利亞公園內粗言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全程有照片及短片佐證。案件於去年在西九龍法院審訊,雖然案件表證成立,但女裁判官鍾明新於去年9月3日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拖足半年才正式入稟高院提出上訴。在事件發生4年後的同一天,高院法官陳慶偉昨天首度開庭處理這宗上訴,並已排期於10月29日正式進行上訴聆訊。另外,由於鍾明新早前拒絕簽署律政司擬好的案件呈述書,陳官決定對她發出履行責任令,下令她簽署。

上訴聚焦原審裁決是否犯法律錯誤

黎智英昨天沒有被押解到法庭,由許卓倫大律師作代表,律政司則由林芷瑩大律師作代表。據悉,就黎智英對事主說:「我實會搵人搞×你」,原審裁判官指「搞」字的意思含糊,因而裁定黎智英沒有傷害事主的意圖,繼而裁定黎的行為沒有構成刑事恐嚇,今次上訴的焦點是上述裁決是否犯了法律錯誤。

原審官遭下令簽律政司案件呈述書

除排期外,陳官亦處理律政司申請履行責任令的事宜。根據案件呈述上訴的程序,原審裁判官需要簽署由律政司擬好的案件呈述書,然後交予處理上訴的法官,但是原審裁判官拒絕簽署律政司準備的案件呈述書,並自行擬好另一份呈述書。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擬好的呈述書有不足,故要求陳官發出履行責任令,下令原審裁判官簽署經修訂的案件呈述書。

黎智英一方對律政司今次申請保持中立,但就律政司提出的案件呈述書的內容有意見,涉及曾治療事主的精神科醫生的證供。黎智英一方認為該些證供屬事實爭議,不應放入案件呈述書。陳官決定讓雙方先自行商討和解決分歧,若雙方未能解決分歧,便會再開庭就呈述書內容作決定,陳官之後會對原審裁判官發出履行責任令,要她簽署該呈述書。雙方於昨午重新草擬及呈交案件呈述書,陳官因此不用再開庭。

2017年6‧4集會當晚,黎智英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在維園出席完六四祈禱會後,黎突然走向一名在場採訪的東方男記者,一邊用右手指着其面部,一邊用「×你老母×」等粗口辱罵,還出言恐嚇稱「我實會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等,全程有影片為證,惟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於去年9月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HCMA 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