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足3年始起訴黎智英 黎棟國指或令證人記憶模糊

【on.cc東網專訊】壹傳媒黎智英於2017年參與六四集會時,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案件終在昨天(3日)被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與深水埗區議員李梓敬分析案件,黎指出律政司今年始落案起訴是「非常非常之遲」,又認為事發3年後始進行審訊,相信涉事證人的記憶變得模糊,影響作供。

黎棟國表示,不理解律政司為何在事隔3年後始對黎智英作出起訴,又解釋指該案案情簡單、證據相當充分、受害人亦在短時間內報案,不明白律政司要考慮3年的原因。他引用名言「遲來的正義並不是正義」,批評事件發生後3年始審訊,相信涉事證人的記憶「會模糊咗,令其證供未必是全部當日發生的情況」。

根據黎智英的警誡供詞,當日所說的「會搵人搞你」意思是會循法律途徑處理事件。黎棟國表示,黎智英向警方錄口供後,沒有在法庭上作供,因此黎智英「無喺法庭上受到挑戰同盤問」,而法官亦只可參考其唯一的口供。

兩位講者亦談及刑恐定義,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述明,任何人威脅另一名人士或第三者,聲稱會使其他人的人身、財物或名譽受損、或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加上而其意圖是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違法。

壹傳媒黎智英於3年前參與六四集會時,在沒有受到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男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黎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後,不出庭自辯。裁判官鍾明新於上周開庭聽取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昨天(3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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