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人涉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將聽取求情及判刑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項罪名成立,案件今日由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求情及判刑。 7名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分別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而同案兩名早前已認罪的被告梁耀忠和區諾軒下午亦會判刑。 大批市民早上到法院大樓外排隊,準備到庭旁聽案件,人龍延至東京街西。 法官胡雅文早前在裁決理由書提到,被告藉當日疏散群眾為名,組織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各人是共同參與,罪責相等。 黎智英、梁國雄、區諾軒正被扣押在監獄,由囚車送到法院。 另外,黎智英連同818案另一被告李卓人以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承認前年 8月31日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亦會在今日下午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