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人被控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指集會自由並非絕對

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續審,7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港台圖片)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參與前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續審,7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進入結案陳詞階段,主控官余若海引述案例指出,公眾集會不能以和平進行作為唯一依據,同時亦需要合法,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的的表達有很多種形式。 余若海引用2005年終審法院就梁國雄,涉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案的裁決,反駁辯方指憲法層面對和平遊行集會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當時的裁決已經排除違憲的說法。 黎智英及梁國雄早上由囚車押到法庭,他們在犯人欄內,向到庭旁聽的市民揮手。 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審理,兩名被告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認罪候判。其餘7人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否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