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外律師港府提請釋法 人大常委會:非本地執業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需取特首證明書

黎智英聘外律師港府提請釋法 人大常委會:非本地執業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需取特首證明書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為國安案件抗辯,政府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上月 28 日失敗後,行政長官李家超當晚宣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中央電視今(30 日)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及第 47 條的解釋草案。

國安案聘海外律師需特首證明書 否則國安委應介入

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提到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第 47 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據新華社其後代發稿公布的決定,進一步解釋,港區國安委根據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具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港區國安委的決定。

另外,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提到,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不具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能引發國安風險,相關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屬《港區國安法》第 47 條所規定需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如特區的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相關判斷和決定。

回歸後第 6 次釋法

行政長官李家超將在今晚 9 時 30 分見記者,料將進一步解釋人大有關決定。

人大過去曾先後5次釋法,但均屬解釋《基本法》,今次是《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次釋法。

還押兩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原訂 12 月 1 日開審。但因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故案件需重新排期,將於2023年5月30日進行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同年9月25日正式開審。審訊預計需時40天,至同年11月21日審結。法庭另排期明年5月2日至5月3日,聽取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本案將由3名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審理。